所謂公開傳輸,依「著作權法」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,「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企業貸款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」,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、網路音樂試聽下載、網路廣播電台、網路電視影片、網路卡拉OK、KTV、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,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,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授權。

對於台灣數位音樂的未來發展,過去已有多篇相關報導,台灣流行音樂產業資訊網iTaiwanMusic.com編輯部認為,對數位音樂業者來說,一首在CD上的音樂,最後要成為數位通路的上架商品,最終被消費者知曉,這其間仍有許多成本開銷。而整體商務架構面的層層利益拆分,造成音樂創作人在數位營收實際所獲,與期望值有極大的落差。這同時也顯示出數位版權保護機制的運作,對音樂創作者而言並未得到完整的受惠,唱片市場萎縮後,真正受到衝擊的或許不是唱片公司,也不是當紅歌手,而是在夾縫中求生存的音樂人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網站放音樂 版權處理流程繁雜

業者需與多方洽談

一般來說,唱片公司擁有錄音著作的所有權,但未必擁有詞與曲的著作權,也不一定擁有公開傳輸權,因此線上音樂業者在運營上,就必須向唱片公司、詞曲著作人或版權公司,以及公開傳輸授權單位分別取得著作權後,一首歌曲才得以提供給消費者聆聽。而經多次翻唱與製作的歌曲,則可能涉及更複雜的版權處理流程,遇此情形,業者需與多方權利人進行確認及洽談,這些皆需花不少時間與成本處理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網站放音樂-版權處理流程繁雜-215003008--finance.html

音樂授權 按區域區分

上面的論述只談到音樂平台與版權公司之間的關係,實際上音樂版權問題既簡單又複雜,版權費層層分下,最後的創作者實則拿到的費用不算太高。詞曲創作人阿龍(化名)則以麵包師傅的概念舉例說明幾個版權分法,「創作人=麵包師傅、製作公司=麵包工廠、版權公司=麵包店、數位發行公司=麵包中盤商、數位平台=賣麵包的網路平台」

第1種方式為麵包店旗下的麵包師傅做完麵包後,由麵包店向麵包中盤商兜售,中盤商再與固定合作的麵包網路平台上做販賣。當消費者以30元(新台幣,下同)的價格麵包後,採55分帳方式,15元給網路平台,剩下的15元給麵包中盤商,中盤商再對分留7.5元給自己,剩下給麵包店,麵包店再將7.5元對分,最後麵包師傅也就是創作人拿到的版權費用是3.75元。

數位實際營收 落差大

第2種方式為賣麵包的網路平台直接找麵包師傅,像是在2011年英國著名搖滾樂隊Radiohead(電台司令)透過網路銷售音樂專輯,不透過唱片公司進行中介。「Radiohead的例子是直接與數位平台對分費用,也就是一首30元,他們可以拿到15元。」阿龍說。

旺報【記者戴孟錚╱專題報導】

債務協商有多久沒走進唱片行買實體唱片了呢?多數人選擇透過網路聽歌或是下載數位音樂。按下播放鍵時,多數人沒想過數位音樂版權問題,根據專家分析,一首歌要在平台上合法播放,首先必須先取得「詞債務協商」、「曲」及「錄音」的「重製」和「公開傳輸」授權。

根據Muzik Online副營運長徐有鍵在2015年的文章中指出,音樂授權都是照區域(Region)區分,除了每間唱片公司運營的考量,再來一部分的原因是當地都有類似著作權協會單位在協助著作權人,像台灣的就是MUST(社信用貸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,鄰近的日本則是JASRAC(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)。假設在消費者在國內的A音樂平台聽得到鄧麗君的歌,是該音樂平信用貸款台已向版權公司取得音樂版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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